華人永遠墳場管理委員會 華人永遠墳場管理委員會 關於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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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華人永遠墳場管理委員會是否政府部門?
2. 認購墓地後何時可以安葬?
3. 為甚麼某些墓地要落葬後約9個月才可立碑,某些卻可隨時自行鋪築混凝土墳台及立碑?
4. 哪些墓地可續期?何時可以續期?續多久?
5. 如想自行提早鋪墳(只限乙類墓地)、加厚地台或石碑偏向,需要怎辦?
6. 承造/更換/維修墓地或金塔地墓碑有甚麼手續?有否限期?
7. 甚麼是近親?
8. 甚麼是本會承認的關係文件?
9. 想替先人之碑石上加刻別名,有甚麼手續?
10. 欲在碑石上加刻另一位先人姓名以作紀念,或加刻在世人姓名,有甚麼手續?
11. 更換/維修龕位石碑有甚麼手續?
12. 怎樣辦理龕位/墓地的轉名手續?
13. 剛認購龕位/墓地,但想放棄及重新認購怎辦?
14. 墓地/金塔地/龕位可否賣掉?有甚麼手續?
15. 特別要求資料保密或禁止任何人作出任何申請,怎樣辦?
16. 可否分期付款?
17. 收據、許可證或地契遺失了,怎麼辦?
* 有關指引只屬一般情況,若持證人已去世、失去聯絡或屬特別情況則另作別論;所列明之手續、金額或處理時間日後如有更改,屆時須依照最新的規定/指示。
1. 華人永遠墳場管理委員會是否政府部門?
  華人永遠墳場管理委員會乃根據《華人永遠墳場條例》(第1112章)而成立之非牟利團體,並不隸屬任何政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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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認購墓地後何時可以安葬?
  辦妥認購手續後,須由殮葬商/長生店致電所屬墳場報開塚(預約落葬),如以現金/本票付款,最快可預約24小時後,如繳付支票,則最快可預約第三個工作天後,落葬須於辦理認購手續起計1個月內完成,各墳場均設有開塚限額,先到先得,額滿即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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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為甚麼某些墓地要落葬後約9個月才可立碑,某些卻可隨時自行鋪築混凝土墳台及立碑?
  為了規劃更完善及減少下陷情況,本會規定某類別的墓地由本會負責鋪墳(鋪築混凝土地台),工程一般在落葬後6至9個月完成,需要這樣長的時間,是由於新葬墓地的泥土需要經過一段時間方可自然壓實,否則墳台便會易於下陷。現時乙類(可多次續期,每次10年)及丙類(10年非續期)墓地,均統一由本會代為鋪墳(辦理認購手續時須同時繳付鋪築費,現時為800元)。其他類別的墓地則由持證人自行聘用本會之認可承造商進行有關工程,然而,本會不建議持證人申請提早鋪墳,以免墳台容易出現下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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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哪些墓地可續期?何時可以續期?續多久?
  本會轄下墳場之墓地共分為4大類,分別為普通墓地(毋須續期)、甲類墓地(首期10年,可續期1次為期6年,本會已停止配售此類墓地)、乙類墓地(首期10年,可多次續期,每次10年)及丙類墓地(只能安葬10年,不能續期),如屬可續期者,申請人可於墓地期滿前半年內提出續期申請。本會將於期滿前半年個別發信予有關持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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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如想自行提早鋪墳(只限乙類墓地)、加厚地台或石碑偏向,需要怎辦?
 
1) 如想申請自行提早鋪墳,可於先人下葬至少2個月後以書面提出申請,如獲批准,工程須聘請本會之認可承造商進行,請注意,本會並不會退回持證人已繳付之800元鋪築費。另外,每逢清明節/重陽節期間均不會審閱此等申請。若本會已委託承建商鋪築有關墓地或鋪築工程正在進行/完成,本會將不會批准有關申請。
2) 如想申請加厚墳台(立碑前),持證人須以書面提出申請,並須簽署「重新鋪築地台保證書」,以承擔日後可能影響鄰墓的責任,工程須聘請本會之認可承造商進行。
3) 如想申請石碑偏向,持證人須以書面提出申請,列明偏向角度及方向(順或逆時針/角度必須為實數及不能大於30度/上蓋及墳台必須保持正向,不能偏向),如獲批准,申請人只需攜同本會發出的批准函,聘請本會的認可承造商承造有關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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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承造/更換/維修墓地或金塔地墓碑有甚麼手續?有否限期?
  如需承造/更換/維修墓碑,持證人只需直接聘請本會的認可承造商,簽妥「建造/維修墳面申請書」及「工程圖則」(如非新承造,請列明維修項目及工程、是否用回原碑等)一式三份(簽署式樣須與本會記錄相符),由承造商呈交本會審批。

若持證人已去世或失去聯絡,家屬需向本會索取「建造/維修墳面宣誓紙」,到民政事務處宣誓後,將宣誓紙交予本會的認可承造商,並須簽妥「建造/維修墳面申請書」及「工程圖則」(如非新承造,請列明維修項目及工程、是否用回原碑等)一式三份,承造商將有關文件一併呈交予本會審批。

獲批後便可於3個月內到有關墳場承辦工程,切勿自行或聘用非本會認可承造商進行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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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甚麼是近親?
  近親的釋義為︰就附屬法例而言,指配偶、父母、兄弟、姊妹或直系後裔(包括其妻子);但已婚婦人須當作與其丈夫為同一人,而就本定義而言,其近親即其丈夫的近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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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甚麼是本會承認的關係文件?
  一般而言,本會承認的關係文件包括︰出生證明書、婚姻證明書、死亡證、法庭頒令、遺囑、國內公證書等,文件須為正本及能清晰顯示親屬關係,方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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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想替先人之碑石上加刻別名,有甚麼手續?
  如尚未替先人安放骨灰/骨殖或落葬,持證人只需攜同本會已發出之「許可證」及「正式收據」,親臨本會配售處簽署聲明便可,本會將即時處理有關申請。如屬已落葬但未立碑,則只需將別名清楚寫於圖則上即可。
如已為先人安放骨灰/骨殖或落葬,則持證人必須以書面向本會提出申請,如獲批准,持證人須攜同本會發出的批准函,聘請本會的認可承造商承造加刻別名之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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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欲在碑石上加刻另一位先人姓名以作紀念,或加刻在世人姓名,有甚麼手續?
 
1) 加刻另一位先人作紀念︰如尚未替先人安放骨灰/骨殖或落葬,持證人只需攜同「許可證」親臨本會配售處簽署聲明便可,本會將即時處理有關申請。如已為先人安放骨灰/骨殖或落葬,則持證人必須以書面向本會提出申請,如獲批准,申請人須攜同本會發出的批准函,聘請本會的認可承造商承造加刻另一位先人姓名之工程。
2) 加刻在世人姓名︰持證人必須以書面向本會提出申請,如獲批准,申請人須攜同本會發出的批准函,聘請本會的認可承造商承造加刻在世人姓名之工程,但所加刻在世人姓名之顏色必須為無色或綠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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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更換/維修龕位石碑有甚麼手續?
  持證人須致函本會,內容要清楚說明墳場、龕位編號、先人姓名、申請人姓名、更換石碑的詳細原因、通信地址及日間聯絡電話,簽署後(簽署式樣須與本會記錄相符)呈交本會審批,如獲批准,申請人須攜同本會發出的批准函,聘請本會的認可承造商承造更換/維修石碑工程,批准函有效期為批准日起計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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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怎樣辦理龕位/墓地的轉名手續?
  本會只接受先人之近親成為新的持證人,新持證人須攜同與先人之關係證明文件正本(請參閱本頁第8條),憑本會預設的轉名宣誓紙到民政事務處宣誓,由新持證人交回宣誓紙到配售處,待本會日後發出轉名證明書便確認有關轉名手續。
若持證人已去世︰先人之近親須攜同持證人的死亡證及與先人之關係證明文件正本,親臨本會配售處索取轉名宣誓紙,到民政事務處宣誓後交回宣誓紙便可辦理轉名手續,待本會日後發出轉名證明書便確認有關轉名手續。
若持證人已失去聯絡,暫不接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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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剛認購龕位/墓地,但想放棄及重新認購怎辦?
 
1) 認購普通灰位/骨殖龕位後,無論是否已為先人安放骨灰/骨殖,由認購日起計1個月(普通灰位)/3個月(骨殖龕位)內均禁止再次認購同一墳場同一類別之龕位;但若非同一墳場或同一類別,持證人須呈交取消函,取消已認購之龕位(不能退款),經本會批准後便可隨即再次辦理認購手續;
2) 認購家族灰位後,如未為先人安放骨灰,申請人可於認購日起計3個月內呈交取消函,本會會扣取1,800元取消費後退回餘額。持證人可隨即申請認購其他類別之灰位,或最快可於申請取消起計一個月後,再次為同一先人申請認購同一墳場的同類家族灰位;如已為先人安放骨灰,則須辦理遷出手續(不能退款),並須由該龕位之認購日起計1個月後始可再次認購同一墳場同一類別之家族灰位,或隨即再次認購其他墳場或其他類別之任何灰位;
3) 認購墓地後,如未為先人落葬,持證人可呈交取消函取消該墓地,本會將扣取2,000元取消費後退回餘額,申請人須循正常輪候手續隨即再次辦理其他墳場或其他類別之任何墓地,但不能再為同一先人申請認購同一墳場同一類別之墓地。
  * 再次辦理認購手續亦必須循正常輪候途徑/退款需時約2至3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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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墓地/金塔地/龕位可否變賣?有甚麼手續?
  根據本會規定,所有普通墓地、金塔地、普通靈灰龕位、藏骨壁龕位及家族靈灰龕位之原葬先人必須保留於該普通墓地/金塔地/龕位內,若於起回/遷移棺木/骨殖/骨灰後3個月而原先人仍未葬回原處,本委員會將按例收回該普通墓地/金塔地/龕位,再作另行配售。如屬須起回骨殖墓地(甲、乙及丙類),該墓地於起回棺木/骨殖/骨灰後隨即歸屬本委員會所有,由本委員會再作另行配售;故墓地/金塔地/龕位均不能變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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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特別要求資料保密或禁止任何人作出任何申請,怎樣辦?
  本會乃依照《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指引處理所有申請人/持證人的資料。若申請人或任何先人之家屬欲禁止任何人作出任何申請,便需要來函申請(必須列明詳細原因及整個家庭結構,如具備與先人的關係文件或其他相關文件,須一併附上副本),由本會作出個別考慮及審批。請注意,如屬須起回骨殖墓地(甲、乙及丙類),當墓地期滿而沒有任何跟進,上述指令將隨即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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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可否分期付款?
  本會並不提供分期付款,所有款項須於辦理手續時一次過繳付,可以支票/本票付款(抬頭請寫「華人永遠墳場管理委員會」),如以現金付款,申請人必須持本會發出的存款單,到指定銀行存款後,將存款單正本交回配售處待發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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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收據、許可證或地契遺失了,怎麼辦?
 
1) 遺失收據/普通地段墓地證明書(俗稱地契)︰根據本會規定,不論任何類別的墓地/龕位,日後如需要辦理手續,只需提供有關墓地/龕位的編號及本會指定要出示的文件(如出世紙、死亡證、結婚證書等,視乎申請類別)或須符合辦理申請所須的出席人數(一般情況是要超過半數子女),收據或地契可毋須出示,所以若遺失了,對日後之手續均不會構成任何影響,故該等文件不設補領。如有需要,申請人可致函本會,免費申請「安葬/認購記錄證明書」,該證明書內容會列明墓地/龕位編號、持證人姓名、先人姓名、認購日期、到期日期(如有)及已繳款項(如適用)等;
2) 遺失「許可證」︰申請人須到警署報失(報失紙內容必須正確),憑報失紙親臨本會配售處提出補領申請,是項申請不收取任何費用;本會將即時處理有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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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華人永遠墳場管理委員會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