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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根據《華人永遠墳場規則》(香港法例第1112章,附屬法例A)規定,埋葬或存放在華人永遠墳場的人士必須為香港永久居住並有華人血統的人及其妻子和子女。『在香港永久居住』的釋義為︰『就任何人而言,指就《入境條例》(香港法例第115章)而言,在香港連續居住總計期間不少於7年,或有權在香港入境和在無逗留條件規限下留在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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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如申請重用龕位,須填妥重用靈灰龕位申請書,連同先人的火化證明文件及香港永久性居民文件副本(正式認購時須出示正本),一併遞交。 |
| 三、 |
如申請新靈灰龕位,須攜同先申請人之有效身份證明文件正本、先人的火化證明文件及香港永久性居民文件正本,親到本會配售處預約時間。 |
| 四、 |
若先人的火化證明文件並非中文或英文,則須同時出示附翻譯公司簽署及蓋章的翻譯文本。 |
| 五、 |
如申請認購禁香灰位,申請人須先徵得其他家人同意,保證日後申請人及親友均不會於區內燃點香燭及冥鏹。 |
| 六、 |
辦理認購手續時,須以支票或本票付款。支票抬頭請寫「華人永遠墳場管理委員會」。亦可以「易辦事」(EPS)或現金付款。如繳交現金,須持委員會所發出的存款單到指定銀行繳交,詳情請留意配售處張貼的通告。 |
| 七、 |
申請人應為先人的親屬。成功認購後申請人將成為「持證人」,日後有關龕位的維修、更換石碑、加灰或遷離等事宜均由持證人負責。 |
| 八、 |
認購新骨灰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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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
配售新龕位方式,乃採用電腦隨機抽籤分配; |
| (ii) |
如替超過一位先人認購兩個龕位而又希望於電腦抽選龕位時抽出左右相連龕位,須預早以書面向本會提出申請(沒有相連龕位可供認購則除外); |
| (iii) |
按鍵抽籤後,電腦會自動計時,申請人須於指定時間內,決定是否接受電腦分配的龕位編號,一經簽署便不能更改; |
| (iv) |
每個申請只有一次抽籤機會;申請人在得知經由電腦抽籤分配的龕位編號後,有權拒絕接受獲編配的龕位而毋須繳付費用。如放棄接受該龕位,申請人須重新預約,但再次進行抽籤的日期最少須相隔一個月,或當時輪候的日期(以較長時間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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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能否認購指定類別的龕位,乃視乎本會的供應量,本會不作任何保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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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
認購重用骨灰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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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
部分求過於供的重用灰位須以書面申請,輪候時間一般較長,可達數年,詳情請向配售處查詢。 |
| (ii) |
本會不時有少部分重用灰位是可供即時認購,其餘則需如第
(i) 項般遞表輪候,當接獲本會發出的認購函後,本會建議申請人先行前往有關墳場辦事處查看可供認購的重用灰位編號作實地視察,然後記下所選龕位編號,再盡快(如屬遞表輪候者,則須依照認購函的認購日期)到本會配售處辦理認購手續,由於所選灰位可能已被認購,申請人宜準備多個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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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華人永遠墳場管理委員會版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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