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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根據《華人永遠墳場規則》(香港法例第1112章,附屬法例A)規定,埋葬或存放在華人永遠墳場的人士必須為香港永久居住並有華人血統的人及其妻子和子女。『在香港永久居住』的釋義為︰『就任何人而言,指就《入境條例》(香港法例第115章)而言,在香港連續居住總計期間不少於7年,或有權在香港入境和在無逗留條件規限下留在香港』。另外,須屬本會轄下墳場起回之骨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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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認購骨殖龕位,申請人須齊備下列文件正本親臨本會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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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
申請人的有效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
| (ii) |
先人之有關證明文件及安葬地點的詳細資料正本;及 |
| (iii) |
辦理認購手續時,須以支票或本票付款。支票抬頭請寫「華人永遠墳場管理委員會」。亦可以「易辦事」(EPS)或現金付款。如繳交現金,須持委員會所發出的存款單到指定銀行繳交,詳情請留意配售處張貼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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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申請人應為先人的親屬,成功認購後申請人將成為「持證人」,日後有關龕位的維修、更換碑面及遷離等事宜均由持證人負責。 |
| 四、 |
配售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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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
所有新龕位均採用電腦隨機抽籤方式配售。為減少申請人的輪候時間及使配售工作能更有秩序地進行,申請人可先行登記預約(如需要),再按指定時間親到本會配售處進行抽籤及辦理認購手續,如直接親臨輪候,當人數過多時,申請人或未能於同一天內進行抽籤; |
| (ii) |
由電腦隨機抽出獲配售的龕位編號後,申請人有權拒絕接受由電腦所抽出的龕位,本會將不會收取任何費用。然而,申請人若有意為同一先人再次登記重新抽籤,須遵守下列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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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首次拒絕接受電腦分配的編號,本會在七天內不會接受為同一先人申請認購同一墳場之同類龕位; |
| b) |
再次拒絕接受者,本會在十四天內不會接受為同一先人認購同一墳場之同類龕位; |
| c) |
第三次或以上拒絕接受者,本會在一個月內不會接受為同一先人申請認購同一墳場之同類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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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龕位供應有限,故申請人如放棄接受由電腦編配之龕位,本會並不保證申請人於再次申請時仍有同類龕位供應。 |
| (iii) |
如申請人欲替兩位先人認購龕位,而又具備文件證明該兩位先人是直系親屬,電腦可隨機抽出於同一直行上最多2個相連骨殖龕位(沒有相連骨殖龕位可供抽籤除外),惟本會不保證於抽籤放棄後,日後能再次以相連方式抽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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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申請人認購龕位後,不論任何原因取消執骨或未於指定限期內進行報骨工程,本會有權按法例收回已認購之龕位作任何分配,申請人不會獲得退款。 |
| 六、 |
部分求過於供的重用骨殖龕位須以書面申請,輪候時間可能達數年,詳情請向配售處查詢(本會不容許因輪候重用骨殖龕位以致墓地過期仍堅持不執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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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華人永遠墳場管理委員會版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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