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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根據《華人永遠墳場規則》規定,持證人須於更改地址後的一個月內書面通知委員會。委員會依照申請表上所列的地址(或其後申請人/持證人以書面通知更改的地址)發出的通知書,將被視為已穩妥通知申請人/持證人。 |
| 二、 |
本會轄下各墳場均不提供替掃墓人士化寶、安碑、清潔碑面或長年點香等服務。 |
| 三、 |
本會屬下各墳場員工均有佩戴工作證,以資識別。本會亦嚴禁員工收取報酬,如遇有員工索取報酬或任何額外服務費,請立即向管理委員會秘書處舉報,電話:2519
0993/2507 2989。 |
| 四、 |
先人骨殖可安放於龕位內,直至該龕位所處的建築物須進行重建或拆卸,或該建築物所處土地的政府批地期滿為止(以先發生者為準)。屆時持證人在本會依照申請人提供之地址(或其後申請人以書面通知更改之地址)發出之通知書3個月內必須無條件將先人的骨灰遷離有關龕位。否則本會有權處理遺留在龕位內的骨殖或任何其他物品,持證人不能因此而向本會追究任何責任或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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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華人永遠墳場管理委員會版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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