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人永遠墳場管理委員會 華人永遠墳場管理委員會 關於本會
關於本會
聯絡我們 常見問題 相關網頁 網站地圖 關於本會各類服務消息通告重要龕位.基地輪候情況認可承造商下載
搜尋
主頁
服務簡介
龕位、墓地各項手續
墓地
金塔地
骨灰龕位
骨殖龕位
免費骨殖龕位
現時可配售項目及範圍
墳面、碑石建造及維修
執骨、遷出
加葬
鋪墳
本會收費表
金塔地
其他注意事項 友善列印
     
一、 所有金塔地一經配售便不能更換,申請人須考慮清楚方作決定。
二、 根據《華人永遠墳場規則》規定,持證人須於更改地址後的一個月內書面通知委員會。委員會依照申請表上所列的地址(或其後申請人/持證人以書面通知更改的地址)發出的通知書,將被視為已穩妥通知申請人/持證人。
三、 各項費用須以支票或本票付款。支票抬頭請寫「華人永遠墳場管理委員會」,以支票付款的申請人最快可於三個工作天後,到有關墳場安葬先人。如繳交現金,須持委員會所發出的存款單到指定銀行繳交,詳情請留意配售處張貼的通告。
四、 本會轄下各墳場均不提供替掃墓人士化寶、安碑、清潔碑面或長年點香等服務。
五、 本會屬下各墳場員工均有佩戴工作證,以資識別。本會亦嚴禁員工收取報酬,如遇有員工索取報酬或任何額外服務費,請立即向管理委員會秘書處舉報,電話:2519 0993 / 2507 2989。
六、 委員會對地面下陷、天然災害、戰爭、恐佈襲擊或社會騷亂所造成的山泥傾瀉或建築物和護土牆倒塌或損毀不作保證;對於由該等山泥傾瀉、倒塌或損毀而引致對任何墳墓或龕位的干擾,委員會亦毋須就補償負上任何責任。
七、 先人遺體可安葬於墓地內,直至所處土地的政府批地期滿為止(以先發生者為準)。屆時持證人在本會依照申請人提供之地址(或其後申請人以書面通知更改之地址)發出之通知書6個月內必須無條件將先人的遺骸遷離有關墓地。否則本會有權處理遺留在墓地內的遺骸或任何其他物品,持證人不能因此而向本會追究任何責任或損失。


2003華人永遠墳場管理委員會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