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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根據香港法例第132BF章第6條第(4)項規定,墳墓的可用面積不得超過900 x 2400毫米(即2呎11吋 x 7呎10吋),即表示所用棺木不得超逾此尺寸,否則本會有權禁止有關落葬進行。 |
| 二、 |
於認購手續完成後,本會會發出正式收據及「安葬許可證」。許可證有效期為1個月,持證人須於1個月內為先人辦妥落葬事宜。逾期未辦妥者,本會有權取消該許可證及收回墓地。 |
| 三、 |
落葬日期及時間須經由殮葬商於落葬前最少24小時先前進行預約。 |
| 四、 |
各墳場每日落葬限額現時為13穴,額滿即止。 |
| 五、 |
每年清明及重陽節期間,本會轄下墳場均有停止棺木落葬的措施,屆時請留意本網站最新消息或參閱有關通告或致電2511
1116查詢。 |
| 六、 |
石碑上可刻上先人姓名(以許可證或批准信為準)、其別名、籍貫、相片、生、終日期、立石人姓名、一般裝飾用花邊(例如︰花草及常用裝飾圖案)及十字架圖案。除得委員會預先批准外,其餘一律不准刻在石碑上。若未經批准而擅自加刻碑文或圖像,委員會有權拒絕認可承造商安裝有關石碑,該龕位的持證人須向委員會以書面申請並取得批准後,方可再次安裝(委員會處理加刻碑文、圖形或圖像之申請並不收費,如有疑問,請先向配售處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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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華人永遠墳場管理委員會版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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