掘出及移走安葬於柴灣及將軍澳墳場過期墓地的遺骸


華人永遠墳場管理委員會現按照《華人永遠墳場規則》第14(2)(b) 條規定,公布該委員會擬於本公告日期起計六個月後,掘出及移走安葬於柴灣及將軍澳華人永遠墳場內下列已過期的須起回骨殖墓地的遺骸︰

 

柴灣華人永遠墳場

1 段 13 台 27 號  1 段 5 台 6 號
1 段 7 台 21 號  2 段 2 台 41 號
2 段 4 台 9 號  2 段 4 台 29 號
深字 36 段 13 台 65 號  

 

 

 將軍澳華人永遠墳場

 

1 段 13 台 5 號 11 段 5 台 30 號
11 段 15 台 9 號  15 段 17 台 6 號
15 段 17 台 32 號  15 段 19 台 5 號
16 段 18 台 26 號  18 段 12 台 54 號
26 段 26 台 3 號  

 

於上述墓地的遺骸若沒有人自行申請掘出及移走,委員會會將掘出的骨殖安放於柴灣露天骨庫,待有關人士領回或以委員會認為適當的方法予以處理。

持證人如欲自行安排掘出及移走或處理安葬於上述墓地的遺骸,須於本公告日期起計六個月內(即2025年11月23日或以前),到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13號胡忠大廈34樓華人永遠墳場管理委員會配售處提出申請。

202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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