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人的骸骨或骨灰可安放於龕位內,直至該龕位所處的建築物須進行重建或拆卸,或該建築物所處土地的政府批地期滿(請注意:華永會並沒有任何責任確保及/或促使該政府批地期可於其年期屆滿後獲續期。)或政府基於任何原因行駛其權力或權利收回、重收、重新撥地或重新接管該建築物所處土地或發出相關通知為止 (以先發生為準)。屆時持證人在華永會發出通知書後的指定限期內,必須無條件將有關龕位內的骸骨或骨灰移走。否則華永會有權移走龕位內的骸骨、骨灰或任何其他物品(包括但不限於骨殖或骨灰容器、甕盎或其他容器,以及龕位外或周圍的石碑或任何其他紀念物品),並可按華永會認為適當的方式予以處置及/或棄置,持證人不能因此而向華永會追究任何責任或損失。

註:現時,柴灣墳場之政府批地期滿日為 2036 年 5 月 17 日,荃灣及將軍澳墳場則為 2047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