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華永會是否政府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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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永會並不是政府部門,乃根據《華人永遠墳場條例》(第1112章)而成立的法定機構。有關華永會的組織架構及委員名單,可參閱這裡。 |
2. | 誰可安葬或安放於華永會轄下墳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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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華人永遠墳場獲分配位置的首次安葬、埋葬或安放的先人,必須為在香港永久居住並有華人血統的人,或其配偶或其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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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何謂「持證人」? |
獲華永會分配墓地、龕位或紀念牌匾位置的申請人會成為該設施的持證人,可全權負責該設施日後的一切申請及相關事宜。因此,華永會強烈建議持證人應由有關先人的親屬出任,先人家庭/家族成員亦必須先行就持證人安排商討及協調,確認沒有任何反對意見、陳述及/或行動,以避免日後可能引致的不便或爭拗。如日後就持證人安排或其申請/決定有任何爭拗,持證人須承擔及賠償華永會因此而引致的一切責任及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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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安葬/安放首位先人後可否再安葬/安放其他先人? |
除免費骨殖龕位只可安放一位先人骸骨外,華永會各類墓地、骨灰龕位及付費骨殖龕位,均可加葬/加放其他先人的骨灰,而墓地及付費骨殖龕位,亦可加葬先人骸骨。加葬/加放於墓地、家族龕位及付費骨殖龕位的先人,須為首位安葬或安放先人的親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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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各類龕位有否加放先人上限? |
一般情況下,普通龕位及家族龕位可分別安放兩位及四位先人的骨灰,付費骨殖龕位則可安放一位先人的骸骨或骨灰。如有需要,骨灰龕位可申請安放多於上述數量的骨灰,而付費骨殖龕位可申請安放多於一位先人的骸骨或骨灰,申請人於辦理申請時,須承諾遵守以下規定: (a) 安放於龕位內的每副骸骨或每份骨灰,須以合適容器個別存放,以資識別個別先人;及 (b) 如龕位內的剩餘空間未能放置加放先人,申請人不會繼續進行加放工程,並會取消有關加放申請,所繳交的加放費用將不會獲發還。 在進行加放工程時,如申請人未能遵守以上規定,墳場職員有權終止有關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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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墓地/金塔墓地/龕位可否變賣? |
墓地、金塔墓地、或龕位均不可變賣。如持證人將安葬或安放於有關設施內的首位先人遷出,華永會將按法例收回該設施,再作另行配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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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華永會轄下墳場的墓地有多少種類?哪些墓地可續期?何時可以續期?可續多久? |
有關華永會轄下墳場設施的種類及詳細情況,可參考「設施一覽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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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認購墓地後何時可以安葬? |
辦妥認購手續後,持證人可經由殮葬商/長生店致電所屬墳場預約落葬。
根據法例,持證人須於辦理認購手續起計1個月內完成落葬先人。華永會轄下墳場每天均設有安葬工程限額,額滿即止,建議持證人盡早預約。預約詳情請參閱「墓地–工程安排及預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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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如先人已安葬於華永會轄下或其他墳場墓地,申請人可以用同一先人另購一個墓地並將先人棺木遷出嗎? |
不可以,華永會不會接受有關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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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為甚麼丙類墓地落葬要約9個月才可立碑,而其他類別墓地卻沒有此限制? |
立碑須待混凝土地台鋪築完成後才能進行。由於丙類墓地是整台配售及於相近時間進行落葬,為確保整台墓地地台的統一性,丙類墓地的混凝土地台由華永會鋪築(鋪墳)。承辦商需待墓穴內的泥土自然沉降後,方可進行鋪墳,否則地台會較易出現下陷,有關工程一般會於先人落葬後6至9個月完成。鋪墳工程完成後,華永會將以書面通知持證人可聘請華永會認可承造商建造墓碑。 除丙類墓地外,其他類別墓地的配售及安葬時間不一,鋪墳及立碑均由持證人自行聘用華永會認可承造商進行,因此,其他類別墓地的立碑工程並無時間限制,持證人可自行與其聘用的認可承造商議訂定工程時間。惟持證人必須於先人安葬後起計十二個月內,完成鋪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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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在墓地期滿時必須要掘出和移走先人遺骸嗎?如不,華永會會如何處理? |
乙類墓地持證人如沒有在墓地期滿前申請續期,或丙類墓地持證人於墓地年期屆滿時,必須掘出和移走有關墓地內的遺骸和骨灰。 於年期屆滿前約6個月,華永會會透過最後為華永會所知的郵寄地址,發信予持證人,提醒持證人必須於年期屆滿時掘出和移走有關墓地內的遺骸及骨灰。 若持證人未於墓地年期屆滿時掘出和移走墓地內的遺骸及骨灰,華永會將在該墓地上貼出告示,並根據規則所訂規定,在憲報及報章刊登公告,述明華永會將掘出和移走墓地內的遺骸及骨灰。華永會亦會按持證人提供的聯絡方法通知持證人。若在公告刊登6個月後,持證人仍未有與華永會聯絡,華永會將安排從墓地掘出和移走遺骸及骨灰,所有費用將由持證人支付。 在墓地年期屆滿日起計的6年內,如持證人仍沒有申請領回在有關墓地被掘出和移走的遺骸及骨灰,華永會將根據規則所訂規定,在憲報及報章刊登公告,述明華永會將在公告刋登6個月後將有關的遺骸火化。華永會亦會按持證人提供的聯絡方法通知持證人。若在公告刊登6個月後,持證人仍未有與華永會聯絡,華永會將安排有關的遺骸火化,所有費用將由持證人支付。 如持證人的聯絡資料包括地址、電話號碼或電郵地址等有任何改變,必須盡快通知華永會,以便華永會通知持證人有關墓地期滿及起回骨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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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甚麼是華永會接受的關係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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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華永會接受的關係文件包括︰出生證明書、婚姻證明書、死亡證、登記事項證明書、公屋住戶證、購物證(政府早期所發的)、法庭頒令、遺囑、國內公證書等,文件須為正本及能清晰顯示親屬關係,方為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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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先人的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證遺失了,可否申請華永會的墓地/龕位? |
可以,申請人可出示以下文件證明先人在香港永久居住(文件需正本)︰
申請須以書面提出,審批需時約兩星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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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怎樣辦理墓地/龕位的轉名手續? |
詳情請參閱「墓地-更換持證人」及「龕位-更換持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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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如果持證人已去世,如何更換持證人? |
詳情請參閱「墓地-更換持證人」及「龕位-更換持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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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如果與持證人失去聯絡,如何申請把有關墓地或龕位內的先人遷出或加葬/加放另一位先人於該墓地或龕位內? |
華永會只會考慮由首葬先人的親屬提出相關申請。申請人必須備妥能證明其與首葬先人的關係證明文件正本,及以書面陳述與持證人失去聯絡的情況、先人的家庭結構、及是否已獲首葬先人親屬同意有關申請等事項。華永會將根據持證人的最後聯絡資料致電及發信聯絡持證人,申請人亦須按華永會要求登報尋找持證人及宣誓申明相關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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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認購墓地後如未安葬先人,持證人可否取消認購該墓地改為認購另一墓地安葬先人?取消認購可獲退款嗎﹖ |
認購墓地後如未安葬先人,持證人可以申請取消認購該墓地。持證人須於墓地認購日起計一個月內(安葬限期內),攜同「正式收據」及「安葬許可證」,並填妥「申請退款表格」,親臨華永會配售處辦理取消認購墓地手續。如申請獲批核,已繳付的墓地認購費用,在扣除規則附表三訂明的行政費$2,000後,將退還持證人。取消認購手續辦妥後,申請人不能在一個月內,再次為同一先人認購同一墳場同一類別的墓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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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認購龕位後,持證人想放棄及重新認購可以怎辦?取消後可獲退款嗎﹖ |
如未安放先人,認購骨灰/骨殖龕位後,持證人可於龕位認購日起計三個月內(安放限期內),攜同「正式收據」及「安灰/安骨許可證」,親臨華永會配售處辦理放棄龕位手續。如放棄的是普通龕位/骨殖龕位,持證人將不會獲退還款項。如放棄的是家族龕位,已繳付的龕位認購費用,在扣除規則附表三訂明的行政費$1,800後,將退還持證人。 如持證人於安放先人後,才決定放棄龕位,將不會獲退款。放棄有關龕位後,持證人須遷出先人,而有關龕位將無條件復歸華永會再作另行分配。 持證人可自行考慮重新申請輪候重用龕位,或日後申請新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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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如何特別要求資料保密或禁止任何人作出任何申請? |
華永會一貫依照《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指引處理所有申請人/持證人的資料。持證人亦可向華永會作出書面申請,要求保密有關先人的任何資料,華永會會將有關申請記錄在案並作出相應配合。 若持證人或任何先人的家屬欲禁止任何人作出任何申請,須來函申請(必須列明詳細原因及整個家庭結構,如具備與先人的關係文件或其他相關文件,須一併附上副本),由華永會作出個別考慮及審批。 如屬乙類或丙類墓地(須起回骨殖墓地),當墓地期滿而持證人沒有作出任何跟進,上述指令將隨即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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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收據、墓地證明書遺失了,可以補領嗎?如何辦理墓地或龕位相關申請? |
華永會不會重發收據或墓地證明書,若收據或墓地證明書遺失了,持證人可向華永會申請「安葬/認購記錄證明書」,該文件列明墓地/龕位編號、持證人姓名、先人姓名、認購日期、到期日期(如有)及已繳款項(如適用)等資料,可作為參考之用,是項申請費用全免。 持證人就所認購墓地或龕位再作任何申請,均無須出示收據或墓地證明書,只需提供有關墓地/龕位編號,及備妥所需文件,即可辦理申請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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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許可證遺失了,怎麼辦? |
持證人須向華永會提出書面補領申請,是項申請費用全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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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持證人可否在未起回先人骨殖的情況下,申請華永會的新或重用骨灰龕位,待獲配售龕位時才起回骨殖? |
不可以。申請華永會轄下骨灰龕位時,先人必須已經完成火化,申請人須憑先人的火化證明文件申請骨灰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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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華永會能否提供地方暫存先人的骨灰? |
華永會現時並沒有臨時安置骨灰的設施,在成功認購龕位前,申請人須自行安排地方暫存先人骨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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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如持證人的地址、電話或電郵等聯絡資料更改了,是否需要通知華永會呢? |
《華人永遠墳場規則》(第1112章,附屬法例A)規定,持證人須在地址有任何改變後1個月內,以書面通知華永會該項改變。 乙類及丙類墓地持證人的聯絡資料包括地址、電話號碼或電郵地址等如有任何改變,必須盡快通知華永會,以便華永會通知持證人有關墓地期滿及起回骨殖安排。 |
25. | 承造/更換/維修墓地或金塔墓地墓碑有甚麼手續?有否限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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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證人須聘用華永會認可承造商進行上述工程,並經認可承造商遞交工程圖則。工程必須於申請獲批後6個月內完成。申請手續及詳情請參閱「墓地建造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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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如何申請石碑偏向? |
持證人需於「工程圖則」內提出申請,並列明石碑偏向角度及方向(墓碑左或右偏向以不超過30°為準,上蓋及拜台必須保持正面向前,不能偏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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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如持證人已故,如何維修墓碑? |
若持證人已故或失去聯絡,親屬可於華永會網頁下載或向配售處索取「維修墳面聲明」,填妥後連同已簽妥的「建造/維修墳面條款及須知」及「工程圖則」,經所聘用的認可承造商向華永會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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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如何申請於先人墓地/龕位碑石上加刻別名? |
詳情請參閱墓地-建造及維修石碑或龕位-更換石碑或牌匾/加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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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如何申請在墓地/龕位碑石上加刻另一位先人姓名以作紀念,或加刻在世人姓名? |
詳情請參閱墓地-建造及維修石碑或龕位-更換石碑或牌匾/加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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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如何更換/維修墓地/龕位石碑? |
詳情請參閱墓地-建造及維修石碑或龕位-更換石碑或牌匾/加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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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龕位的設備/配件損壞了,由誰負責維修? |
持證人須負責維修龕位的設備/配件[包括貯物櫃的門/鎖/鎖匙/鉸、玻璃及其鑲着物/鉸位、磁石、花插、燈、燈掣等(如該龕位附有)]。龕位維修詳情請參閱「龕位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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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墓地下陷了,由誰負責維修? |
如墓地下陷,持證人須負責維修。墓地維修詳情請參閱「墓地建造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