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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起回先人骨殖之情況⌄
須起回先人骨殖之情況
起回骨殖費用
申請手續
規定
須起回先人骨殖之情況
- 認購的丙類墓地(10年不可續期)期滿 #;
- 認購的乙類墓地(10年可續期)期滿後,持證人決定不再續期 #;
- 持證人決定把安葬於墓地的先人遷出;或
- 持證人須加葬先人棺木或骸骨。
#若持證人未於墓地年期屆滿時掘出和移走墓地內的遺骸及骨灰,華永會有權安排從墓地掘出和移走遺骸及骨灰,所有費用將由持證人支付。
在墓地年期屆滿日起計的6年內,如持證人仍沒有申請領回在有關墓地被掘出和移走的遺骸及骨灰,華永會有權安排將有關的遺骸火化。所有費用將由持證人支付。
如持證人的聯絡資料包括地址、電話號碼或電郵地址等有任何改變,必須盡快通知華永會,以便華永會通知持證人有關墓地期滿及起回骨殖安排。
請注意:
- 申請起回骨殖時,棺葬先人必須已安葬於墓地超逾6年,否則只可申請吊棺。
- 華永會轄下墳場於清明節及重陽節期間將暫停進行起回骨殖工程,請留意節日通告。
墓地設施一覽
項目
費用
起回骨殖許可證費用 (每位先人)
$150
起回骨殖後的清潔工作、移走雜物及填平墓穴費用 (每穴)
$2,240
項目
起回骨殖許可證費用 (每位先人)
$150
起回骨殖後的清潔工作、移走雜物及填平墓穴費用 (每穴)
$2,240
申請手續
- 若持證人已去世,申請人如欲辦理起回骨殖申請,必須同時辦理更換持證人手續。申請人必須與先人家庭/家族成員協調後,經配售處服務預約系統進行網上預約,依所預約的日期及時間親到華永會配售處填妥有關申請表格,並提供原持證人的死亡證,以及申請人與首葬先人的關係證明文件正本,然後到民政事務處宣誓確認沒有任何反對意見、陳述及/或行動,再到華永會配售處提交宣誓文件完成申請手續。不論任何情況,如日後就持證人安排或其申請/決定有任何爭拗,持證人須承擔及賠償華永會因此而引致的一切責任及費用。
- 申請人就有關申請必須與先人家庭/家族成員協調,所有起回骨殖申請均須獲墓地首葬及被起回先人的親屬同意。持證人或被授權人須填寫華永會預設之聲明確認。
- 申請獲批准後,華永會隨即發出正式收據及起回骨殖許可證予申請人,申請人須憑該許可證,親到食物環境衞生署領取許可證,方可起回骨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