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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放資格(首位安放)
認購所需文件
申請人必須填妥有關申請表,並備妥以下文件:
申請人/持證人
獲華永會分配骨殖龕位的申請人將會成為該骨殖龕位的持證人,可全權負責該骨殖龕位日後的一切申請及相關事宜,包括加放、遷出骨灰及維修等。因此,華永會強烈建議持證人應由首位安放先人的親屬出任,先人家庭/家族成員必須先行就持證人安排商討及協調,確認沒有任何反對意見、陳述及/或行動,以避免日後可能引致的不便或爭拗,而持證人亦須承擔及賠償華永會因此而引致的一切責任及費用。
申請手續
重用骨殖龕位
華永會由2020年10月1日起,停止接受所有重用龕位的新申請。
於2020年9月30日截止時間前成功遞交申請的申請人:
由2024年11月29日起,華人永遠墳場管理委員會停止接受柴灣露天免費骨殖龕位的申請。
安放期限
先人的骸骨或骨灰可安放於龕位內,直至該龕位所處的建築物須進行重建或拆卸,或該建築物所處土地的政府批地期滿註(請注意:華永會並沒有任何責任確保及/或促使該政府批地期可於其年期屆滿後獲續期。),或政府基於任何原因行駛其權力或權利收回、重收、重新撥地或重新接管該建築物所處土地或發出相關通知為止 (以先發生為準)。屆時持證人在華永會發出通知書後的指定限期內,必須無條件將有關龕位內的骸骨或骨灰移走。否則華永會有權移走龕位內的骸骨、骨灰或任何其他物品(包括但不限於骨殖或骨灰容器、甕盎或其他容器,以及龕位外或周圍的石碑或任何其他紀念物品),並可按華永會認為適當的方式予以處置及/或棄置,持證人不能因此而向華永會追究任何責任或損失。
註:現時,柴灣墳場之政府批地期滿日為 2036 年 5 月 17 日,荃灣及將軍澳墳場則為 2047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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