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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施續期
龕位續期
可續期龕位年期屆滿前約24個月,華永會會透過最後為華永會所知的郵寄地址,發信予持證人,提醒持證人盡快申請:
I. 遷出有關龕位內的骨灰#;
II. 將龕位續期10年
- 除非持證人已為龕位續期,否則,龕位持證人均須於龕位年期屆滿時遷出有關龕位內的骨灰;
- 龕位續期可由持證人或任何一位親友辦理,只需填妥「龕位續期申請書」,按續期通知書的指示,郵寄或投入華永會配售處的投遞箱即可。
- 除特別批准外(例如欲申請加放於龕位但龕位剩餘年期不足24個月),龕位續期只可於龕位期滿前的24個月內進行。
- 如持證人的聯絡資料包括地址、電話號碼或電郵地址等有任何改變,必須盡快書面通知華永會,以便華永會書面通知持證人有關龕位期滿及遷出骨灰安排。
#若持證人未於龕位年期屆滿時申請續期,或遷出骨灰,華永會將在該龕位上貼出告示,並根據規則所訂規定,在憲報及報章刊登公告,述明華永會將移走龕位骨灰。華永會亦會按持證人提供的聯絡方法通知持證人。若在公告刊登6個月後,持證人仍未有與華永會聯絡,華永會將安排從龕位移走骨灰(包括但不限於將骨灰撒放等),所有費用將由持證人支付。
華永會現正接受將軍澳墳場第A39段新龕位項目-2026年第一期露天可續期普通龕位之網上申請,有關詳情請按此。